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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青海省定价目录(2024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提供殡葬服务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以及相关殡葬机构开展的殡仪服务、公墓租售及维护管理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体现公益性属性,减轻群众殡葬负担,合理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其中: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项目及包含的主要内容,开展殡葬行业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审核各市(州)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墓穴(位)租售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各市(州)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目录、收费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殡葬服务项目
第五条 殡葬服务主要包括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墓穴(位)租售及维护管理、殡葬用品销售等。
第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告别厅租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
第七条 殡葬延伸服务主要包括遗容整理(含遗体洁身、遗体更衣、遗体化妆)、特殊遗体现场整理、特殊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守灵设施设备租赁(含灵堂、布置灵堂)、遗物(花圈)焚烧等。
第八条 墓穴(位)租售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墓墓穴(位)、经营性公墓墓穴(位)、骨灰堂格位的销售及租赁(含开穴、安放、刻字、刻碑等基本施工服务以及瓷像、影雕像制作等延伸施工服务)。
第九条 墓穴(位)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墓穴(位)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用水、公共照明、秩序维持、安全防护等。
第十条 殡葬用品主要包括寿衣、骨灰盒、棺椁、墓碑、花圈、装饰白纱、小白花、鲜花、丧葬供品等。
第十一条 除以上项目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确需设立的,应当由市(州)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章 殡葬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含招拍挂与划拨混合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其墓穴(位)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列入殡葬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上限管理。
丧属自愿选择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墓穴(位)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以及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墓穴(位)租售及维护管理定调价,由市(州)民政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程序,拟定定调价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主要包括:
(一)遗体接运费。指殡葬服务机构按委托人指定地点,将遗体运送至存放地点(或火化地点)发生的费用(含抬尸、消毒、尸体袋费用),以元/具·次为单位核定。
省外遗体接运费由殡葬服务机构与丧属协商确定。
(二)遗体存放费。指遗体在存放期间发生的基本清理及冷藏费用,按存放方式、设施设备分类定价,以元/具·天为单位核定,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全天计。
(三)告别厅租赁费。指遗体火化或安葬前,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提供用于举行告别仪式的场地及基本设施费用(含主持台、推车、电子屏、音响等基本设施设备和绢花拥灵、绢花花圈等),以元/场为单位核定。
(四)遗体火化费。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发生的馆内尸体转运、耐火垫铺设,骨灰清理研磨、拣装及装盒服务费用,以元/具为单位核定。
(五)骨灰寄存费。指骨灰寄存期间发生的储存费用,以元/盒·月为单位核定。
第十五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结合群众基本需求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主要包括:
(一)遗容整理费。指遗体清洁、五官清理、遗体更衣、妆容修饰等费用,以元/具为单位核定。
(二)特殊遗体现场整理费。指对高度腐烂、碎裂或分离遗体等进行现场处理装袋的费用,以元/具为单位核定。
(三)特殊遗体整容费。指对因意外事故导致严重破损或变形遗体进行修复(含清洗、缝合、包扎、填充、整形等)的费用,以元/具为单位核定。
(四)遗体防腐费。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的费用,以元/具为单位核定。
(五)守灵设施(守灵厅)租赁费。指租赁守灵场所及灵桌、烛具、奠字、跪垫、沙发、床铺等设施的费用,以元/间·天为单位核定。
(六)遗物(花圈)焚烧费。指焚烧衣物、花圈等物品的费用,以元/次为单位核定。
第十六条 公墓墓穴(位)及其维护管理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主要包括: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墓穴(位)费。指墓穴(位)购置及骨灰安葬(含开穴、安放、封穴、刻字等)的费用,以元/座、元/位为单位核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墓穴(位)维护管理费。指对公墓墓穴(位)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相关费用,以元/座·年、元/位·年为单位核定。
第四章 殡葬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诱导、捆绑、拆分或强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使用自带殡葬用品。除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丧属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当载明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知晓。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服务收费公示管理,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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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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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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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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