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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对生命的尊重。祭奠权是公民的一种精神利益,饱含着极强的精神价值和伦理道德需求,符合我国民间殡葬风俗习惯。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因祭奠权引发的诉讼,提醒大家公民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徐某的父母1980年离婚,其随父亲一起生活。1989年,父亲去世后,他随爷爷生活。2022年9月,徐某的母亲生病住院,11月去世,火化丧葬事宜均由徐母妹妹、侄子办理。相关消息未告知徐某。而且,徐母的墓碑上,只刻有“侄男古某某、妹妹古某率全家敬立”,无徐某的名字。徐某母亲的妹妹、侄子也未将徐母去世的消息告诉徐某。2023年2月,徐某大舅告诉徐某,其母亲已经去世。
得知母亲去世消息后,徐某由于未能看到母亲最后一面,悲痛不已,遂向姨妈古某询问情况。姨妈称“徐母不让通知儿子”,所以他们就没通知徐某。徐某认为,自己有祭奠母亲的权利,姨妈古某、表哥古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二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祭奠权是基于亲属关系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亲属去世,在世的近亲属之间相互通知,保障近亲属对逝去亲人的祭奠权,是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善良风俗,并不因其子女未能善尽赡养扶助义务而免除。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将其姓名刻在徐母的墓碑上,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祭奠权”一词进行明确规定,该词一般存在于学术和民间探讨中,但祭奠权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侵害人格权,容易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破坏邻里和睦、社会和谐,也容易引发其他过激行为。时下,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的合法权益,寄托精神、感情等内在因素的人格权,也越发得到大家的重视。审理涉人格权案件,既要关注案件本身,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案件传播正确价值导向和法律知识。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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