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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今的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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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殡葬改革已走过了7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此期间,党和国家积极倡导殡葬改革,号召、动员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各级政府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人(民族、宗教、地区)制宜,制定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殡葬事务,积极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了殡葬改革由倡导、酝酿、起步、发展逐步走向深入。

一、殡葬改革的倡导与实践(1949年至1979年)

(一)倡导实行火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及当时国家领导人倡导“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思想,我国随即逐渐开始进行殡葬改革工作。1956年,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牵头倡导实行火葬后,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开始了火葬场的初期建设工作。1965年,国家内务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搞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完善各地区火葬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土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从整体来说,这一阶段我国东部及中部地区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较早、发展较快,西部地区相对于中东部地区则基础设施建设较晚、发展较慢。

基于千百年的历史文化沉淀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殡葬习俗的影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一直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推行遗体火化上,实行先倡导后推行、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从城市到农村的方针。这一时期,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正面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一是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封建迷信;二是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倡议实行火葬的主张;三是号召共产党员带头简办丧事,实行火葬;四是提倡国家干部职工实行火葬;五是宣传党政军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简办的事迹;六是宣传群众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的先进典型和殡改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事迹。通过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觉悟,使火葬这一遗体处理形式逐渐被人们接受。

第二,建设殡葬服务设施。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内务部先后拨出专款在人口密集、国家职工较多、群众思想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大中城市兴建火葬场、殡仪馆。全国各地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下,积极筹建火葬场。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火葬场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和约1/3的县基本建立了火葬场。殡葬服务设施的建立,为推行火葬奠定了物质、技术条件,全国各地的火化率逐年增加。

第三,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实行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和改革丧葬习俗为中心的殡葬改革工作。国家内务部于1965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在大力推行火葬、搞好宣传教育、建好火葬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土葬改革,禁止城市郊区出卖墓穴和兴建豪华墓、等级墓、活人墓、封建式陵园。改革旧的殡葬习俗,要求教育群众以开追悼会、佩黑纱、献花圈的办丧方式代替打醮念经、焚香摆供、披麻戴孝等落后的习俗。《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加快了城市推行火葬工作的步伐,整顿、规范了城市土葬秩序。在农村,教育动员群众实行移风易俗、平坟扩耕、开荒种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平坟还耕还田运动。至20世纪60年代末,全国各地几乎平掉了所有宗族墓地、棺山老坟和乱坟岗。《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所倡导的开追悼会、佩黑纱、献花圈等新式祭奠礼仪,逐渐为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形成新的殡葬习俗,为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辅以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鼓励群众实行殡葬改革。如对实行火葬的逝者家属子女在入党招干、参工参军、升学,以及发放抚恤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到1979年,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主要表现为:年火化遗体数量直线上升,85%以上的大中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在建有火葬场的地区,城市火化率一般在60%以上,有的城市高达90%;农村火化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据统计,全国各地的火葬场1979年火化遗体数量达到了102125具。在土葬改革方面,禁绝了群体性的封建陵园、宗族墓群和个体豪墓。在丧葬礼俗方面,宣传了移风易俗,逐步建立、推广、普及了文明、健康、俭朴的祭悼程序,基本消除了明目张胆的封建迷信活动,扼制了繁缛奢靡的旧丧葬礼俗,殡葬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二)火葬场、殡仪馆的兴起和发展

火葬场、殡仪馆是殡葬服务的主要设施(在推行火葬初期建立的火化服务设施均称为火葬场,1986年后统一改名为殡仪馆)。殡葬服务设施是专门为办理丧事提供公益服务的场所,是实行殡葬改革的物质条件。其任务是进行遗体处理,提供祭奠礼仪服务和丧葬用品等多种殡葬服务。

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人签名倡导实行火葬后,国家开始在一些大中城市兴建火葬场。当时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都比较落后,政府财政较为困难,一般都采取因陋就简、低成本、土法上马的办法,全国绝大部分火葬场都是以“5个人、5亩地、5万元钱”或“8个人、8亩地、8万元钱”兴建的,这类火葬场被戏称为“三五场”或“三八场”。火葬设备大都采用燃煤炉、高烟囱,并且火葬的技术水平低,卫生条件差,污染严重,火化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从业人员大都是经改造的旧社会下层的贫苦杠业人员、招收的农民和少数复退军人。在管理体制上,火葬场、殡仪馆是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殡葬事业单位,人、财、物和业务运作权集中在民政部门,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计划、命令式管理,职工工资和业务经费由政府拨给,内无利益驱动,外无竞争压力。

1966年以前,全国共兴办不同规模的火葬场、殡仪馆87个;1966年至1978年,全国火葬场增加到1223个。除省会和传统大城市外,一些县、市也陆续建立了火葬场。“文革”结束后,随着殡葬改革工作力度的加大,殡葬事业不断发展,全国火葬场的数量不断递增。据民政部计划财务司编写的《民政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93年版)的统计,1979年全国有殡仪馆(火葬场)1608个,从业人员17753人,专用车辆2132辆,火化炉2300台,年火化遗体1021257具,固定资产原值达19296万元。这一时期总的来看,中、东部平原和丘陵地区的火葬场兴建较早、发展较快,西部地区和山区兴建较晚、发展较慢。

二、殡葬改革在曲折中发展(1980年至1984年)

(一)殡葬改革进程中的阻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彻底结束了“文革”十年的动乱,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但由于思想文化上的极左思潮和改革开放初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人们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产生了困惑,导致殡葬改革出现“滑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已经推行火葬的地区土葬回升,火化率下降。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全国火化尸体约102万具,比1978年下降约13%;1980年全国火化尸体约98万具,比1978年下降约16%。农村尤为严重,有些县火化率下降了50%以上,少数火葬场一年只火化几具尸体。许多农村不仅出现了一批新坟,已平掉的旧坟又重新堆起来了。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出现了重建祖墓、恢复宗族墓地的势头,一些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以发展副业为名,向城里人高价出售土地修建墓穴。

二是旧的丧葬习俗重新抬头。为逝去亲人烧纸扎的活动遍及城乡,物品涵盖衣食住行。有的地方干部去世滥发讣告,大宴宾客,大操大办,挥霍资财,讲排场、摆阔气,追悼会越开越大,造成极坏的影响。

三是火葬场、殡仪馆陷入困境。由于火化率下降和火葬场内部管理不善,全国许多火葬场、殡仪馆严重亏损。

(二)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方向

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会上发布了题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的主题报告。会议肯定了殡葬改革20多年的成绩,分析了当时殡葬改革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导致殡葬改革工作停滞的原因,提出了“坚持殡葬改革工作方向,整顿火葬场,改革土葬和旧的丧葬习俗,大力宣传教育鼓励群众改革,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五项措施。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殡葬改革方向,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殡葬改革觉悟,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党员和干部要在殡葬改革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坚持殡葬改革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要求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会后,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报告,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党员干部带头火葬,出台了实行火葬的鼓励措施。有的地方指导群众办起丧葬服务组织,有的地方引导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居规民约,把移风易俗、推行殡改写入其中。大多数地方直接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制止占用耕地良田的乱埋滥葬现象。

1982年,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在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有21个省的火化率比1981年上升了5个百分点,有些地方已恢复或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在没有火葬场的地方,也开始着手对土葬进行改革,很多地方已制止了乱占耕地的乱埋滥葬现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更加深入人心。特别是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把殡葬改革提到“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又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的高度认识,要求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对干扰殡葬改革、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查处。

(三)火葬场、殡仪馆在困境中逐步发展

国家投资建设殡葬服务设施,设置火葬场、殡仪馆等殡葬事业单位并进行管理营运,收取殡葬服务费用以维持其营运。1983年,全国建成的火葬场、殡仪馆总数已达824个,正式职工17521人,专用车辆2324辆,火化炉2622台,年末固定资产29660万元,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为1801万元。殡葬行业是特殊行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公益性的性质,国家确定其收费原则是保本微利,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有些火葬场、殡仪馆管理不善,业务支出超过了行业平均支出水平,所收取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管理和业务支出,亏损严重。1978年全国殡仪馆总收入2732万元,总支出3946万元,各级政府补贴达1214万元。1979年政府补贴2200多万元,1980年政府补贴3250多万元,平均每个火葬场一年要补贴2万元,多的达到4万~5万元。

为了改变殡葬事业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滞后、亏损严重的被动局面,民政部在1981年召开的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作出了“认真整顿火葬场,改善经营管理”的决定。整顿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现有人员、设备的作用,提高火化率;整顿的要求是配好班子,建好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经营包干制、定期评比表彰等制度。对条件差、经营不善的火葬场要求“把人员精简到最低限度”,“因地制宜,搞点副业生产,以增加收入”。1981年开始的整顿工作,加强了火葬场的内部管理,使火葬场开源节流,改善设施设备,经营上自救自给,提高服务质量,收到了一定成效。全国经营自给的火葬场从1980年的115个增加到1982年的169个,国家补贴从1980年的3254万元降到1982年的2450万元。

1983年12月15日至20日,民政部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了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联系”的方针,确定了在殡葬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既要讲社会效益,又要讲经济效益,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要求。承包经营责任制方式灵活,大到整馆承包,小到班组承包。承包通过确定考核办法、确定火化尸体数量、确定收入盈亏数额、确定结余或减亏分成的办法,打破了旧的行政管理模式,突破了僵硬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极大地调动了火葬场、殡仪馆的领导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1984年民政部又颁发了《殡葬职工守则》,进一步规范了殡仪服务行为。全国殡葬行业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加强了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增收节支,积极创造和改善火化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使火葬场、殡仪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局面。1985年,全国火葬场、殡仪馆的数量比1980年减少537个,职工总数减少30名,固定资产原值却增加了16131万元。其中专用车辆增加了592辆,火化炉增加了219台,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增加了823万元,全年殡葬服务收入从不足3000万元增加到9346万元,火化遗体具数净增565333具,达到1552028具。

三、殡葬改革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1985年至1996年)

(一)殡葬改革工作跨上新台阶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殡葬改革和殡葬事务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根据人口、耕地和交通的实际情况划分实行火葬的区域,在实行火葬的区域一律实行遗体火化。在土葬改革区,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集体公墓,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造林,搞好绿化。全国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细则,或以政府的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到1988年底,有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国有1/3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公告、通知、通告或实施细则。山东、江苏、辽宁、吉林、四川等省推行火葬工作有了较大的突破,火化率和火化遗体数量迅速提高,推动了全国殡葬改革的发展。1985年全国火化尸体150多万具,1987年为162多万具,较1981年翻了一番,平均火化率达到27%。到1990年突破200万具,1991年为210多万具,1992年为240多万具。

(二)殡葬事业逐步进入规范化建设新时期

从1981年的火葬场整顿到1983年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火葬场、殡仪馆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也在一些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区)建立起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火化率不断提高,火葬场、殡仪馆的业务量逐渐增大,大多数的火葬场、殡仪馆利用场馆的积累,开始进行小规模的殡葬设备设施改造。殡葬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加强了硬、软件建设,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渐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适应殡葬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殡仪馆建设作为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使各地殡仪馆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1990年,全国殡仪馆已发展到1260个,从业人员20252人,殡仪车辆3246辆,火化炉2795台,年火化尸体2012713具,固定资产达58402万元,年事业性服务收入32605万元。

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后,全国殡葬行业开展了等级殡仪馆的达标争创活动。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殡仪馆等级标准》对殡仪馆的规划、选址、建筑、环境、绿化、美化、设备设施、职工队伍、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纷纷加大投入,对殡仪馆进行全面的迁建、扩建和改造。广东省从1990年到1999年共投入2.7亿元改造殡仪馆,全省新购置高档火化机40台,不同档次的殡仪车86辆,冷藏设备29套。广州市殡仪馆占地267亩,投资就达2.1亿元。四川省在20世纪90年代有1/3的殡仪馆进入了基础设施改建阶段。哈尔滨市殡仪馆“九五”期间已投入l亿多元,拟在“十五”期间再投资2亿元。贵阳市殡仪馆投资6000多万元,兰州市殡仪馆投资2000多万元,沈阳市东陵殡仪馆投资2800多万元,就连久负盛名的北京八宝山殡仪馆也投资4000多万元新建了新仪式楼。到2002年初,全国共建成国家等级殡仪馆294个,其中一级馆42个、二级馆117个、三级馆135个。

1993年11月,民政部、劳动部发出《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了殡仪技术工人等级标准,更进一步推动了殡仪馆的正规化建设。

(三)殡葬习俗改革工作持续推进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行,也加快了土葬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在城镇开展了以建设公墓(也称经营性公墓)向社会提供有偿性质的骨灰安葬服务为手段,积极探索推进城镇骨灰集中处理和文明祭祀的丧葬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公墓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了公墓的发展。后由于公墓管理上一度出现乱建乱建的现象,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整顿予以规范。截至20世纪末,全国建立公墓1000多个,中外合资合作公墓40多个。

在农村土葬改革区,通过总结人民群众在移风易俗、破旧立新中产生的经验,探索了红白事理事会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办丧事中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丧葬习俗改革新方式,推广了建立农村集体公益性墓地,实行集中埋葬、集中管理、节俭安葬的方式。最具代表性的是河北省沧州市农村红白事理事会,该组织的出现引发全国红白事理事会的兴起,四川省仪陇县的竹棺岩墓的出现为山区土葬改革探索了新的发展思路。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探索与推进土葬改革的有益尝试。它以乡、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做墓地,集中埋葬本地死亡村民的遗体、骨灰,不对当地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服务,不对外经营,不收费。村民在墓地中安葬遗体、骨灰后植树造林以改善环境。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江西、四川、山西等省的土葬改革区积极探索,规划建立了适应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公益性墓地,满足了群众的丧葬需要和入土为安的心理,推动了土葬改革的深化。到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已建成农村集体公益性墓地10万多个,四川省有1万余个。

(四)殡葬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央政府设内务部,下设社会司负责殡葬管理。1969年,内务部撤销,各级相应机构均被“革委会”取代。1978年国务院设置民政部,下设民政司管理殡葬事务。1988年,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民政部在社会事务司内分设殡葬管理处和殡葬事业处,殡葬管理处负责殡葬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殡葬事业处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生产。1989年,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设社会事务处管理殡葬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相应加强了其民政处、社会事务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的殡葬管理工作力量,市(地、州)和县民政局设立社会事务科、股。有的市、县设立殡葬管理处、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授权其负责殡葬管理事宜,由此建构了我国各级殡葬管理体系。

1989年中国殡葬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殡葬管理的社会化、行业化迈上了新的台阶。全国各地的殡葬协会纷纷建立,积极发挥其作为群众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在政府部门与殡葬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殡葬事业发展和殡葬行业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培训和交流等多种服务。

四、殡葬改革的全面深化(1997年至今)

(一)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逐渐形成

1956年,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签名倡导实行火葬,掀开了殡葬改革的序幕,为以后殡葬改革法规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殡葬改革进程中,比较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65年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990年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1992年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等文件。

但最早的殡葬立法源于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颁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办法、通告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分为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殡葬改革、丧葬方式、殡葬事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加大了殡葬立法工作力度,北京、四川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制定或修订殡葬管理法规、规章。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部门(政府)规章也是殡葬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发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比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细则。四川、江西等省人民政府还将殡葬法规的规定与全省实际相结合,全面划定、调整、公布了火葬区域,对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特别是在推行火葬、严格执法、依法治葬等方面作出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随着殡葬法规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殡葬改革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加强行政执法,推进殡葬改革

随着殡葬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各地一方面加大了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广东、福建、江苏、湖北、江西、河南等省利用清明节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把《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列入“三五”“四五”“五五”普法规划的内容中进行普及教育。另一方面加大了殡葬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殡葬执法工作的领导,规范殡葬行政行为。如很多县(市、区)成立殡葬执法议事协调机构,一般称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殡葬执法行动和步调;有的县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殡葬管理处(所)建立了专门的殡葬执法队或充分发挥殡葬管理处(所)的管理职能。江西省鄱阳县政府成立了殡葬督察队。广东省汕头市、广州市经政府批准成立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在强制推行火葬、查处违法丧葬行为、平坟还耕还林和制止非法开展殡葬经营活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执法机构开展了大量的艰苦的殡葬执法行动,对火葬区违法的土葬遗体的行为采取强制起尸火化。北京、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市已基本普及火化工作,一些省、市火化率已近100%。河北、福建、浙江、广东等省近年来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实现了殡葬改革的跨越式发展。2021年全年火化遗体总数已达596.6万具,火化率58.8%,与1997年火化率36.8%相比,增加了22个百分点。

加强丧葬用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取缔封建迷信活动,查处违规经营,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遏制了旧的丧葬习俗的影响。加强殡葬执法监督检查对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殡葬法规的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还认真贯彻落实1997年民政部在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部署的专项整治“三道两区”(国道、省道、铁道、旅游区、城市规划区)乱埋乱葬工作,深入开展了平坟还耕还林工作,破除封建迷信,推进可持续发展。浙江、广东、江西、河北、广西、福建等省、自治区下大力气开展了专项治理。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在1997年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平坟还耕还林活动,仅一年时间平除了10万余个大坟、大墓。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手段,搬迁平除了数万余个坟头,还林还耕土地数万亩,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净化了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升了各地对外开放的形象。

(三)现代殡葬不断创新发展

当前社会,传统殡葬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殡葬改革要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殡葬改革的着力点,不断推进现代殡葬的跨越式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殡葬改革提供方向。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为深化改革注入了强大的动力。2014年,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提出了深化殡葬改革的整体部署,确定了我国现阶段殡葬工作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2016年,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鼓励人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消耗自然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来进行骨灰或遗体的安葬。2016年,殡葬“互联网+”论坛在浙江召开,将前沿信息技术与传统殡葬行业融合,为行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野。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民政部等十六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五、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殡葬改革经历了“1949年至1979年的倡导与实践”“1980年至1984年在曲折中发展”“1985年至1996年向规范化与法制化方向发展”和“1997年至今的全面深化”四个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具体表现为:一是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二是殡葬事业的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三是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四是对殡葬行风建设实施新举措,五是绿色殡葬取得新进展。可以看到,我国殡葬改革正在朝着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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