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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浜镇天福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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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浜镇天福园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浜镇天福园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浜镇天福园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天福园)是利用镇集体土地,为新浜镇户籍或原新浜镇户籍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条 新浜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为天福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墓区建设、墓穴购买准入审批、市殡葬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年审等;上海新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福园日常运行管理,包括落实专人做好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墓区环境优美、整洁、肃穆,设施完好、规范、安全。

第三条 天福园的日常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墓穴严禁经营、炒卖、承包、转让。

第四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推动殡葬改革,新浜镇天福园墓区在扩建入地传统墓穴的同时,将不断推进壁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式建设。

第五 天福园墓穴分为入地传统墓穴和节地生态葬式两大类别,分别供给不同对象。

(一)入地传统墓穴原则上仅供:为新浜镇户籍,且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亡故者使用。具体如下:

1.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且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持有2010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新浜镇农村集体资产社员份额—社员证);

2.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但因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满16周岁等,故未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社员份额的,则需其父母一方为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夫妻一方符合以上1或2条件,其非户籍配偶先行死亡的可参照上述条款购买入地传统墓穴。

(二)节地生态葬式(指骨灰堂、壁葬、树葬、草坪葬等)可供给以下对象:

1.亡故者为新浜镇户籍,但不是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持有社员证)的;

2.亡故者为非新浜镇户籍,但确是新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社员证)的;

夫妻一方符合以上1或2条件,其非户籍配偶先行死亡的可参照上述条款购买节地生态葬式。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相关居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初步方案,方案通过各村居三重一大流程决定;情况较为复杂的,提请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天福园禁止预先挑选、预定墓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天福园实行实名登记,居民亡故后,丧属办理入葬手续,须携带购买申请表、丧属身份证,亡故者户口本、社员证(亡故者还未继承社员份额的,则需父母一方社员证)、死亡证明(火化证)以及所属村居开具的有效证明办理。

第八条 墓穴位置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从第一排从右到左依次排序选取。亡故者亲属(或丧葬事务承办人)安葬亡故者严格按照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葬,墓位不得自行转借、转让或买卖,墓区内不准私建任何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公墓穴位安置实行有偿管理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墓穴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一次性缴纳20年。

第十条 墓穴管理周期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在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墓地管理处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穴的,重新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在管理周期内提前取走骨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墓穴使用权。墓地管理费用按届时新的标准执行。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十一条 提倡用鲜花祭祀,实行文明安全祭扫方式,不得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爆竹,禁止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爆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祭奠者应自觉维护墓园环境,爱护墓园内绿化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天福园由上海新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配备相应的公墓管护员,具体承担公墓设施看管、墓园内及周边卫生保洁、园区绿化日常养护、安葬引导、祭祀服务等,建立安葬者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公墓管护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严格遵纪守法,不得向购买墓穴者收取除墓穴费(含管理维护费)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因墓区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先由墓区管理单位依法赔偿,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墓区不作赔偿。

第十四条 镇社事办对公墓穴位购买行使审核审批权,并对整个墓区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督查。上海新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个墓区的日常运行管理,加强对墓区管护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对涉及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浜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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